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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黎阳教育 发布时间:2019-10-17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考点:全条都重要(填空题、选择题备考)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考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考点:九月十日
【知识链接】
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同年是第一个教师节。1994年9月10日是第一个法定教师节。(注意考题中是否是法定教师节)
1985年《中国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施义务教育,次年义务教育法颁布。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颁布;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颁布。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考点:
◆教育教学权——最基本权利
◆科学研究权(学术自由权)
◆管教权——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权——工资报酬 福利待遇 带薪休假
注意:寒暑假教师不可进行培训,违反带薪休假权。
◆民主管理权——参与(注意:并非领导)
◆进修权——如考上研究生不上去
记忆口诀:教育科研凭学生,进修管理获报酬
考查题型:简答题(答题时要答原文)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考点:
◆为人师表——为师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
◆提高觉悟和业务水平——水平
◆关心、爱护、尊重——关爱
◆各种教育——教育
◆制止侵犯 批评和抵制——制侵犯
记忆口诀:为师教学高水平,关爱教育制侵犯(答题时可不按顺序)
考查题型: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必需的 鼓励和帮助 支持制止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考点: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渠道)——规定的学历 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考查题型:选择题、判断题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考点:
◆幼儿园——幼儿师范及以上(幼师)
◆小学——中等师范及以上(中师)
◆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及以上(专科)
◆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高等师范本科及以上(本科)
◆高等学校——研究生或本科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考点:
◆中小学——县级以上
◆中等专业技工学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
【知识链接】《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
◆首次任教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犯罪 丧失
注意:过失犯罪可获得教师资格
【知识链接】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作弊行为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弄虚作假、品行不良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教师法第十四条
记忆口诀:弊三撤五丧终身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考点:
教师聘任制 双方地位平等 和学校签订聘任合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单选题备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点:
考核部门——学校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考核监督——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考点:客观、公正、准确——教师考核遵循的原则(多选题备考)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考点:考核效用——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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