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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黎阳教育 发布时间:2021-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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